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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2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明平与临湘市农业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平,临湘市农业局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2民初957号原告:李明平,男,汉族,1965年10月24日出生,中专,干部,住临湘市。被告:临湘市农业局。住所地:临湘市长盛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周良品,该局局长。原告李明平与被告临湘市农业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李明平于2017年8月25日以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平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李明平负担。审 判 长  沈显梅审 判 员  黄建湘人民陪审员  户伟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