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24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孙世龙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世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24刑初83号公诉机关东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世龙,男,1995年3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甘南县,汉族,户籍地甘南县查哈阳农垦社区。2017年1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7年5月9日因本案被东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宁市看守所。东宁市人民检察院以黑东检诉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世龙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继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世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末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孙世龙从东宁镇吉祥苑高层住宅三号楼单元门进入,经海鲜头等舱饭店到吉祥苑高层三号楼地下室,盗取连接电闸和电梯备用泵的7米长70平方毫米四芯规格的电缆线、连接电梯备用泵和配电盘的70米长25平方毫米四芯规格的电缆线。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3010元。2015年冬天,被告人孙世龙到东宁镇一道坝水上乐园,掀开蒙古包底角钻进里面,翻出钳子和螺丝刀,将牛振峰放在蒙古包里的一台雪旺牌冰淇淋机的后壳卸下,把里面的2个电机(1.5KW、1400转)、2个膨胀阀、20米长电缆线(6平方毫米)、1个制冷却管拆下盗走。经鉴定:2个电机价值760元,电缆线价值190元。膨胀阀、冷却管因依据不足未作价。上述事实,被告人孙世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被害人牛某某陈述,证人张某某、赵某某证言,被告人孙世龙供述及其身份证明,被告人孙世龙指认盗窃现场笔录及照片,东宁市价格认证中心(2017)2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2017)148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本院(2017)黑1024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世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东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世龙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孙世龙系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盗窃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孙世龙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7)黑1024刑初6号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人孙世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中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孙世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追缴被告人孙世龙非法所得950元并退赔被害人牛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