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7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北京禄鼎浩科贸有限公司与北京欧来客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禄鼎浩科贸有限公司,北京欧来客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7566号原告:北京禄鼎浩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刘老公庄东侧(北京英特塑料机械总厂)81幢8069室。法定代表人:李雅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岩,北京市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欧来客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1号院4号楼1层0126。法定代表人:刘丁。原告北京禄鼎浩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禄鼎浩公司)与被告北京欧来客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禄鼎浩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禄鼎浩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禄鼎浩科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原告北京禄鼎浩科贸有限公司负担元(已交纳)。审判员 于素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妍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