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俊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俊涛,李振芹,石景强,罗芳,曹如江,薛晶,薛玉河,夏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522号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财源大街36号。法定代表人:杜晋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敏,泰安泰山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薛俊涛,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李振芹,女,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石景强,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罗芳,女,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曹如江,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薛晶,女,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薛玉河,男,196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夏秀云,女,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申请执行人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俊涛、李振芹、石景强、罗芳、曹如江、薛晶、薛玉河、夏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日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已受理。执行过程中,2017年3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提起财产查控,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薛俊涛银行存款155817.87元。后本院又相继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等动产以及互联网银行、证券开户等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3月21日,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仁岗审 判 员 刘德会代理审判员 展振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