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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民初13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刘金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刘金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民初13547号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登记营业场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华英园9号5021室,实际经营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23层。负责人:安文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克钟,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宓,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金来,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密云县。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北京银行)与被告刘金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冯武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果振敏、罗春林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周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金来经本院依法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北京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刘金来偿还北京银行截至2017年3月18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32368.24元,以及自2017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违约金(按《北京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2.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刘金来负担。事实与理由:刘金来在北京银行处申请办理信用卡,北京银行经审核向其发放卡号为×××的信用卡。刘金来开卡使用后,未依约按期还款。北京银行多次催收,刘金来仍不还款,故北京银行诉至法院。刘金来未作出答辩。北京银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1.信用卡申请表及信用卡领用合约;2.刘金来信用卡消费的明细单;3.刘金来的身份证复印件;4.刘金来的换卡情况说明;5.《北京银行信用卡中心关于收费项目变更的公告》及新版本领用合约。刘金来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本院庭审质证,北京银行提交的证据材料符合有效证据形式要求,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故本院对北京银行提交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刘金来曾向北京银行申请办理北京银行信用卡。刘金来在申请信用卡的过程中,声明在申请表上所有的记载均属实;同意北京银行列印于申请表正面的各项责任义务以及背面的《北京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等相关文件;同意申请所勾选北京银行信用卡提供的增值服务,并承担相关费用;同意主卡对附属卡持卡人,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该申请表所附信用卡领用合约载明以下内容:刘金来超过最后还款日未按本合约相关条款处理本期账单并还款的,北京银行有权收取包括利息、滞纳金等在内的相关费用。刘金来应对其账户下主卡及附属卡发生的所有应付款项负偿还责任,担保人(若有)应对刘金来账户下的全部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金来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担保人根据本合约对北京银行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刘金来和附属卡持卡人、担保人之间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任何争议或权利主张而受到影响。信用卡核发后,账户状态正常情况下,刘金来应在发卡后的第一个最后还款日支付首年年费及相关费用。此后每年年费均列入当年首期账单的应缴款内。刘金来不得以任何事由要求减免或退还已记账年费。刘金来信用卡及其附属卡核发时间以北京银行系统记录为准。除章程或本合约另有约定的情形之外,对刘金来的预借现金交易以外的其他交易,从记账日起至最后还款日之间的日期为免息还款期,刘金来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无需支付当期交易款项的利息。免息还款期的最长期限由北京银行在有关金融规章许可的范围内确定。刘金来未能于最后还款日足额偿还全部到期应还款项的,不享受免息待遇,并且所有交易和应付款项改为自银行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后所有交易均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所有交易和应付款项将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刘金来如同时持有北京银行两张以上(含两张)同账户下的信用卡,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卡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上述规定如有变动,以北京银行最新公告为准。预借现金(包括提取现金、进行转账)不享受免息期,刘金来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业务,须支付手续费和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算的利息。对于超过信用额度用款的,刘金来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将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未偿部分从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收的利息,同时,北京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决定是否收取刘金来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所应支付的超限费用,具体收取办法以北京银行最新公告为准。刘金来未能于最后还款日足额偿还全部到期应还款项时,除应支付透支利息之外,还应按北京银行规定的标准支付滞纳金;此外,刘金来还应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刘金来办理本合约或北京银行规定的相关事宜,须按北京银行依法确定的费率支付手续费等费用。年费、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等相关费用按北京银行依法确定公布并不时修订的费率表执行。北京银行对刘金来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符合北京银行免息条件的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按日计收单利、按月计收复利并由北京银行自行从刘金来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随后北京银行批准了刘金来的信用卡办卡申请,将卡号为×××的信用卡交付给其使用。庭审中经询并审核北京银行提交的换卡情况说明,被告刘金来原有的北京银行信用卡号为×××,因卡片丢失,北京银行信用卡中心于2015年3月2日为其更换了信用卡,更换后的信用卡产品种类不发生变化,卡号变更为×××,因其未收到卡片,北京银行信用卡中心于2015年5月13日为其更换了信用卡,更换后的信用卡产品种类不发生变化,卡号变更为×××。因卡片再次丢失,北京银行信用卡中心于2015年5月29日再次为其更换了信用卡,更换后的信用卡产品种类不发生变化,卡号变更为×××。二、2016年11月,北京银行在其网站上发布《北京银行信用卡中心关于收费项目变更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北京银行拟于2017年1月1日(基准日)起,对于逾期未还款行为取消收取信用卡滞纳金,另行收取违约金。北京银行的持卡客户,在基准日前发生的违约逾期未还款行为,应按照已签署的协议计算并偿还相关款项,在基准日后发生的违约逾期未还款行为或该违约行为持续至基准日之后的,则自基准日起,按规定计收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收取人民币10元,美元账户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1美元。三、刘金来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未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偿还欠款。截至2017年3月18日,刘金来因透支涉案信用卡产生的欠款共计32368.24元。本院认为,本案属信用卡纠纷,北京银行与刘金来之间形成的信用卡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民事合同。北京银行与刘金来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北京银行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精神,对相关收费项目予以调整,于2017年1月1日起对逾期未还款行为取消收取滞纳金,另行收取违约金。上述调整北京银行亦根据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通知了刘金来,故该调整有效,刘金来应当受上述条款的约束。自2017年1月1日起,刘金来逾期未还款的,应当向北京银行支付违约金。刘金来逾期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北京银行有权要求其按照约定清偿信用卡本金、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金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欠款共计32368.24元,并按《北京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自2017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如果被告刘金来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9元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刘金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 武人民陪审员  果振敏人民陪审员  罗春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