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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1执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文韬、罗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文韬,罗芬,抚州明恒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执保200号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斌。被告:陈文韬,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罗芬,女,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抚州明恒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文韬、罗芬、抚州明恒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5116708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自愿以原告自有的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三被告陈文韬、罗芬、抚州明恒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16708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子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国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