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81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东兴市荣胜羽绒加工有限公司与王金保、叶长娣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兴市荣胜羽绒加工有限公司,王金保,叶长娣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681民初1205号原告:东兴市荣胜羽绒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马路镇冲榄村沟口生产组。法定代表人:苏荣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余,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保,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燕术,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长娣,女,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原告东兴市荣胜羽绒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羽绒公司)诉被告王金保、叶长娣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羽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永余,被告王金保及其委托代理人叶燕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长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被告王金保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王金保不服该裁定上诉至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管辖权异议期间依法不计入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羽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王金保、叶长娣共同赔偿原告丢失货物损失3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从2016年7月4日起计至清偿债务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王金保系广西南宁市昆仑大道88号金桥停车场B3-24号经营一货运信息部,专门承揽货物运输业务,被告是该货运信息部负责人。2016年6月29日,原告因有一批水洗纯白鸭毛需要从广西东兴市运输至安徽省合肥市,电话联系王金保,双方协商由王金保联系安排货车到广西东兴市互市贸易区承运上述货物,该批货物总重量15余吨,260件,价值30多万元。2016年6月30日,被告派出鲁Q×××××号货车承接装载该批货物始运后,货车司机于2016年7月4日上午8时失去联系,车辆及货物不知去向,造成原告货物损失达30多万元。被告叶长娣与被告王金保系夫妻关系,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被告王金保辩称,1、原被告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事实,双方存在的是居间合同关系而且是免费的居间合同事实,《货物运输协议书》反映的是原告委托被告找一个承运人与其签订运输合同,原告最终是否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是原告与承运人之间的事情,“孙二远”与原告签订协议书,应由原告与“孙二远”联系;2、被告没有收到原告的货物及运费7000元,原告提供的《证明》是原告员工胁迫被告写的,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3、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叶长娣的书面答辩意见与被告王金保的答辩意见一致。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货物运输协议书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2、东兴市边民互市货物收购单只能证明东兴市边民从边民互市贸易区收购互市商品鸭毛;3、放行单只能证明东兴市边民带进互市商品鸭毛,共7.2吨,该商品由鲁Q×××××号车辆承运;4、《证明》是被告王金保出具的,只是注明王金保收到孙二远(车牌号鲁Q×××××),2016年6月30日从防城港东兴市装鸭毛运至安徽省合肥市全程运费7000元,收中介信息费200元;5、《责任书》不能证明被告王金保确认鲁Q×××××号车辆由其指派安排承运原告的水洗纯白鸭毛;6、《情况说明》能证明被告王金保的妻子叶长娣向南宁市公安局心圩派出所报案;7、《治安调解协议书》能证明原告工作人员通过暴力手段迫使被告王金保从广西南宁来到广西东兴,因原告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手段导致王金保受伤,双方在东兴市公安局马路边防派出所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金保承诺全力配合公安部门及原告寻回货物;8、电子客户回单不能证明被告王金保交付吴荣军200元佣金;9、询问笔录能证明原告的工作人员吴荣军联系被告王金保,叫王金保帮忙找车到广西东兴装货,从广西东兴运到安徽合肥,原告将货物交付“孙二远”承运,车牌号为“鲁Q×××××号”,原告联系不上“孙二远”后向东兴市公安局报案。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9日,被告王金保在《货物运输协议书》的中介方一栏上签字,该协议书注明甲方委托乙方“孙二远”承运鸭毛一车总重15吨,从防城港东兴市运到安徽省合肥市,全程运费7000元,待货运到终点验收后即如数付清运费,甲方负责装货,卸货地点车能安全进出,保证装货有关货物手续由甲方办妥,手续不全或无货装所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过桥过路费由乙方负责,本部受甲方委托代理合约,请甲乙双方复议后确认,装货前,请甲方验清乙方有关证件等。“孙二远”在该协议的乙方一栏上签字。2016年6月30日,原告羽绒公司将总重量15吨,260件的水洗纯白鸭毛交给“孙二远”承运,承运车牌号“鲁Q×××××号”。2016年7月4日,原告羽绒公司联系不上“孙二远”,后原告向东兴市公安局报案。2016年7月5日,被告王金保出具《证明》,注明本人王金保收到孙二远(车牌号鲁Q×××××),2016年6月30日从防城港东兴市装鸭毛运至安徽省合肥市,全程运费7000元,收中介信息费200元。2016年7月6日,原告与被告王金保签订《责任书》,注明今原告委托王金保寻找承运水洗纯白鸭毛车辆1辆(车牌:鲁Q×××××),司机:孙二远,地址:江苏省新沂市双塘镇张湖村,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138××××5302,136××××8215),承运货物水洗纯白鸭毛总重量15吨,260件,货物价值30万元,2016年6月30日从防城港东兴市装车运至安徽省合肥市,全程运费7000元,于7月4日早上8时许至今无法联系司机,货物不知去向,王金保愿意无条件配合公安部门及原告寻回此批货物,如未能寻回,经原告提起诉讼后,王金保愿意服从法院判决,向原告做出相应赔偿。2016年7月6日,原告与被告王金保在东兴市公安局马路边防派出所的主持下,达成《治安调解协议书》,协议书注明的主要事实:原告委托王金保寻找承运水洗纯白鸭毛车辆1辆(车牌:鲁Q×××××),司机:孙二远,地址:江苏省新沂市双塘镇张湖村,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138××××5302,136××××8215),承运货物水洗纯白鸭毛总重量15吨,260件,2016年6月30日从防城港东兴市装车运至安徽省合肥市,全程运费7000元,于7月4日早上8时许至今无法联系司机,货物不知去向,原告工作人员通过暴力手段迫使被告王金保从广西南宁来到广西东兴,因原告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手段导致王金保受伤,原告保证不得再次实施威胁王金保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被告王金保承诺全力配合公安部门及原告寻回货物等。另查明,被告王金保在广西××区××大道××号停车场经营货运信息;被告王金保、叶长娣于1986年4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被告王金保向原告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促成原告与“孙二远”实际履行货物运输协议,原告羽绒公司与被告王金保之间存在居间合同关系,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王金保之间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王金保并未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原告利益,债的产生要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原告请求被告赔偿丢失货物损失30万元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东兴市荣胜羽绒加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兴市荣胜羽绒加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15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胡家铭人民陪审员 覃枢军人民陪审员 苏维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庞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