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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执恢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周淑芳与王先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恢16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周淑芳与被执行人王先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民终1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先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淑芳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先明支付剩余执行款40334.89元,案件受理费2108元,执行费987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先明于2016年8月15日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周淑芳交付43429.89元(包含案件受理费2108元,执行费987元)。现(2016)吉24民终14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周淑芳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6)吉24民终14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