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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4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与广州市泰和来皮革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广州市泰和来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411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广州市泰和来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组织机构代码:587612603。关于佛山市南海区联港皮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泰和来皮革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98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泰和来皮革有限公司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2397.0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222号名商天地龙头皮具材料市场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经搬迁,去向未明。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41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颜 威执行员 吴颖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展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