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11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吴喜芳与被告刘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喜芳,刘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11民初1178号原告:吴喜芳,男,194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监护人:吴喜宏,男,1951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杰,女,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吴喜芳与被告刘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喜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喜芳负担。审判员 李兴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