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执1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程正伟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1245-1号申请执行人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鲁山县人民路东段6号。法定代表人孔红杰,理事长。被执行人程正伟,男,1963年2月8日生,汉族,住鲁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正伟借款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程正伟在鲁山县人民路东段北有房产一处。被执行人程正伟与申请执行人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有抵押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程正伟所有的位于鲁山县人民路东段北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二年。二、限被执行人程正伟于五日内按(2016)豫0423民初5369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逾期仍不履行,将对查封财产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中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东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