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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3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吴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26民初3218号原告:安某某,男,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吴某某,男,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安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材料款1095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直至被告付清全部欠款之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装修材料的销售业务,被告长期从原告处购买装修材料,截止2017年1月26日,被告仍欠原告材料款1095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有欠条,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拒绝还款,为此起诉,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吴某某自愿一次性向原告安某某支付装修材料款10950元(已履行)。二、原告安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计37元,原告安某某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