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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5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陈蓓丽与沛县润鑫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姚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蓓丽,沛县润鑫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姚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536号之一原告:陈蓓丽,女,1951年9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坚(系原告之姐),女,1949年4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沛县润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鹿楼镇鹿楼街。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经理。被告:上海姚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726号4A-A1。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经理。原告陈蓓丽与被告沛县润鑫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姚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陈蓓丽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蓓丽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蓓丽撤诉。案件受理费2413元减半收取计1207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507元,由原告陈蓓丽负担。审 判 员  秦 洁人民陪审员  唐建民人民陪审员  朱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郝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