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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3民初2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志山与马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山,马冠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2696号原告:王志山,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被告:马冠军,男,45岁,汉族,现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山与被告马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山以无法提供被告准确住址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志山负担。审判员  徐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