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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龚文冲、盛英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文冲,盛英伟,龚旭进,龚技富,钱景良,周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046号申请执行人龚文冲,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盛英伟,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龚旭进,女,1968年3月24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龚技富,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钱景良,男,1961年3月8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周立新,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文冲与被执行人盛英伟、龚旭进、龚技富、钱景良、周立新(2016)浙0782民初865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盛英伟、龚旭进、龚技富、钱景良、周立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盛英伟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车辆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钱景良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车辆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钱景良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查封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执 行 员 龚凌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何星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