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执1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高安民申请执行陈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安民,陈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1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安民,男,195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被执行人:陈德军,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先林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安民申请执行陈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安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陈德军所有的川BMV6**号小型汽车予以查封,由被申请人陈德军继续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抵押、变卖、毁损。二、查封期限2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高琼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闻运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