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2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家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家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236号移送执行人:本院西洋庭。被执行人:杨家生,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罗光河与杨家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481民初2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受理费1252.6元,由杨家生负担。因杨家生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西洋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杨家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家生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罗光河申请强制执行杨家生民间借贷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2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韶勇审判员 刘明田审判员 许军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