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5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韩登峰诉被告王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登峰,王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5民初522号原告:韩登峰,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古县永乐乡永乐村。被告:王国庆,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古县永乐乡张村人,住古县县城。原告韩登峰诉被告王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韩登峰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登峰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登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韩登峰负担。审判员 房国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