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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5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韩登峰诉被告王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登峰,王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5民初522号原告:韩登峰,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古县永乐乡永乐村。被告:王国庆,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古县永乐乡张村人,住古县县城。原告韩登峰诉被告王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韩登峰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登峰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登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韩登峰负担。审判员  房国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