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22民初4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北京瑞赢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郑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瑞赢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郑海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4470号原告:北京瑞赢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宝丰银座第一幢13层1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郭永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学,男,汉族,1967年5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大专文化,系北京瑞赢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项目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郑海军,男,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北京瑞赢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郑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银川惠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瑞赢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瑞赢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瑞赢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进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佳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