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2刑初799号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福建省长汀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8日被抓获,5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文籍,湖南慧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炎,湖南慧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长芙检刑诉[2016]8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两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红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文籍、李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在长沙市五一广场“友阿春天”百货七楼702B房开了一家长沙爱拉珠宝有限公司,从事珠宝加工生意。2015年10月份,吴某某来到臣信珠宝行,臣信珠宝行的业务经理谢某某接待了吴某某,双方达成珠宝加工订货合作业务。此后双方做了几次生意,都是由吴某某先从臣信珠宝行拿货,加工完成收到客户货款以后再支付给臣信珠宝行。2015年10月31日,吴某某来到臣信珠宝行,取走了45个18K白金戒指座托(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896元)和一粒2克拉天然南非钻石(因型号不详,无法鉴定其价值)。当时谢某某与吴某某一起来到了长沙爱拉珠宝有限公司,后将45个18K白金戒指座托留在吴某某的公司,但谢某某将钻石带回了臣信珠宝行。当日17时许,吴某某再次来到臣信珠宝行,以客户想先看钻石为由,将那粒天然南非钻石取走。当日19时许,吴某某又将那粒钻石送回至臣信珠宝行。2015年11月1日9时许,吴某某再次来到臣信珠宝行,以客户要看钻石为由,将钻石从臣信珠宝行骗出后逃离长沙。后吴某某将45个18K白金戒指座托和一粒2克拉天然南非钻石销赃,所得赃款被用于还账以及日常生活开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数额较大,并提交了相应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情节没有提出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吴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吴某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在长沙市五一广场“友阿春天”百货七楼702B房开了一家长沙爱拉珠宝有限公司,从事珠宝加工生意。2015年10月份,吴某某来到臣信珠宝行(全称为“湖南臣信珠宝有限公司”),臣信珠宝行的业务经理谢某某接待了吴某某,双方达成珠宝加工订货合作业务。此后双方做了几次生意,都是由吴某某先从臣信珠宝行拿货,加工完成收到客户货款以后再支付给臣信珠宝行。此后,吴某某因生意亏损,便打算从臣信珠宝行骗取珠宝经变卖后来抵偿其个人债务。2015年10月31日,吴某某来到臣信珠宝行,取走了45个18K白金戒指座托(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42896元)和一粒2克拉天然南非钻石(因型号不详,无法鉴定其价值)。当时谢某某与吴某某一起来到了长沙爱拉珠宝有限公司,后将45个18K白金戒指座托留在吴某某的公司,但谢某某将钻石带回了臣信珠宝行。当日17时许,吴某某再次来到臣信珠宝行,以客户想先看钻石为由,将那粒天然南非钻石取走。当日19时许,吴某某又将那粒钻石送回至臣信珠宝行。2015年11月1日9时许,吴某某再次来到臣信珠宝行,以客户要看钻石为由,将钻石从臣信珠宝行骗出后逃离长沙,并将手机关机。后吴某某在广东番禺将45个18K白金戒指座托和一粒2克拉天然南非钻石销赃,所得赃款被用于个人还账以及日常生活开支。2016年5月18日11时许,吴某某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文景路纬三十街枣园综合市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6年6月1日,吴某某的家属已赔偿了被害单位臣信珠宝行的损失,臣信珠宝行出具谅解书对吴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1)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证明其经营的臣信珠宝行与吴某某经营的长沙爱拉珠宝有限公司有生意上的来往;2015年10月31日,吴某某来到臣信珠宝行,取走了45个18K白金戒指座托;2015年11月1日9时许,吴某某再次来到臣信珠宝行,以客户要看钻石为由,将一粒2克拉天然南非钻石从臣信珠宝行拿走,此后其再联系吴某某时,吴某某将手机关机并离开他所经营的公司的事实;(2)证人王某某、刘某、任某某、朱某某的证言。证人王某某证明2015年11月1日9时许,吴某某来到臣信珠宝行,以客户要看钻石为由,从其手上将一粒2克拉天然南非钻石拿走的事实;刘某、任某某、朱某某均证明吴某某自2015年6月17日开始租赁长沙市五一广场“友阿春天”百货七楼702B房从事珠宝生意的事实;(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及定王台派出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材料、辨认笔录,证明本案的案发、侦查和抓获过程的事实;辨认笔录证明经谢某某照片辨认吴某某的事实;(4)出货明细表,证明吴某某从臣信珠宝行取走45个18K白金戒指座托和一粒2克拉天然南非钻石均未结账的事实;(5)长沙市芙蓉区价格认证中心芙价认(2016)22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涉案的18K白金男戒金托23个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2598元、18K白金女戒金托22个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0298元,共计人民币42896元;一粒2克拉天然南非钻石因规格不详,无法认定其价格的事实;(6)刑事谅解书,证明吴某某家属已赔偿了臣信珠宝行的损失,臣信珠宝行对吴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的事实;(7)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等相关物证、书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289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吴某某系初犯,有悔罪表现,经本院审前调查吴某某在取保候审后一直居住在户籍地,且该户籍地为其唯一居住地,吴某某保证愿意接受、服从户籍地社区矫正机构的考察,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吴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户籍地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教华人民陪审员 张建军人民陪审员 黄明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柳附判决书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条文原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