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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01民初2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赵金荣、合青等与大理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荣,合青,大理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01民初2778号原告:赵金荣,男,1968年1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原告:合青,女,1966年12月22日生,回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被告:大理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大理市下关泰安路环泰巷国土建设大楼。法定代表人:黄东铃,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荣、合青诉被告大理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荣、合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项用全审 判 员  李 曼人民陪审员  陈晓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洪 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