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民督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孙福祥对崔永峰申请支付令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福祥,崔永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621民督64号申请人:孙福祥,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被申请人:崔永峰,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孙福祥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2016年5月1日,崔永峰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孙福祥借款45,0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现借款已到期,崔永峰怠于还款。孙福祥要求崔永峰给付借款本金45,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孙福祥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崔永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孙福祥借款45,000.00元。申请费308.00元,由被申请人崔永峰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广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艳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