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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炳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苏07执241号王炳然:王炳然申请执行连云港汪泉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港民初字第0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因长期未结,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案于2017年5月11日由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执行事项为: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定金及利息合计7930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连云港汪泉贸易有限公司通过2次银行账户转账500000元、300000元,合计800000元到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账户。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93000元,并扣除执行费7000元。至此,王炳然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3)港民初字第008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