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5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良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吕顾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良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顾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5915号原告:上海良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沈国辉,总经理。被告:吕顾峰,男,1971年3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良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吕顾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良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良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许力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