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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李全业与徐峰、赵现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业,徐峰,赵现贞,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103民初1434号原告:李全业,男,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帮民,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峰,男,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被告:赵现贞,男,汉族,住山东省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洪松(系被告赵现贞妻子),住山东省莒县。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负责人:韩敬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丙良,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李全业与被告徐峰、赵现贞、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诚保险日照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全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帮民、被告徐峰、被告赵现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洪松、被告永诚保险日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丙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全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李全业各项经济损失120818.40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7日12时,徐峰驾驶鲁LT****号牌轻型箱式货车沿村村通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岚山区高兴镇杨家庄村路口时,与沿村村通公路由东向西行驶李全业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事故,致李全业受伤,车辆部分损坏。徐峰辩称,事故发生属实,但李全业系从东往北拐弯,不是直行。赵现贞对事故的发生事实没有异议。永诚保险日照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对于责任同意徐峰所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7日12时许,徐峰驾驶鲁LT****号牌轻型箱式货车沿村村通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岚山区高兴镇杨家庄村路口时,与沿村村通公路由东向西行驶李全业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事故,致李全业受伤,车辆部分损坏。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岚山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后,于2016年11月17日出具日公交认字[2016]第446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峰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全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徐峰辩解事故发生时李全业系自东往北拐弯,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就该事故认定书向上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故本院对其该辩解不予采纳,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徐峰系赵现贞雇佣的驾驶员,持有机动车驾驶证B2证,系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发生涉案事故,其驾驶的鲁LT****号牌轻型箱式货车系赵现贞所有,该车在永诚保险日照公司投保交强险。李全业受伤后,在日照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52天,被诊断为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骨折、左小腿皮肤挫裂伤、颅脑损伤等,支出住院医疗费100618.40元。日照光明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李全业伤情进行了鉴定,并于2017年3月9日作出日光法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55号法医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李全业之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内固定器取出手术费用预计为8000元。李全业因事故造成如下损失:1、医疗费100618.40元;2后续治疗费8000元;3、参照医疗机构意见,酌定营养费15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560元(30元/天×52天);5、护理费4160元(80元/天×52天);6、其为农村居民,定残时已年满82周岁,残疾赔偿金参照2016度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5年,为13954元(13954元/年×5年×20%);7、结合其居住地、治疗医院等实际情况,酌定交通费1000元;8、鉴定费2000元,以上共计132792.4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证明、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用药明细、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书、鉴定费收据、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根据李全业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鲁1103财保3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徐峰驾驶的鲁LT****号牌轻型箱式货车予以扣押,保全价值5万元。因赵现贞交纳5万元担保金,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鲁1103执保5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了对该车辆的扣押。本院认为,徐峰驾驶机动车辆与李全业发生涉案交通事故,徐峰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应由其雇主即赵现贞对李全业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徐峰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与赵现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全业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依法应减轻被告方的民事赔偿责任。结合事故的发生过程、肇事各方的主观过失大小以及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确定被告方对李全业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赵现贞所有的鲁LT****号牌轻型箱式货车在永诚保险日照公司投保交强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永诚保险日照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先向李全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李全业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4160元、残疾赔偿金13954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29114元;二、赵现贞、徐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连带赔偿李全业其他各项损失72574.88元;附注:(132792.40元-29114元)×70%=72574.88元;三、驳回李全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8元,诉前保全申请费520元,共计1878元,由李全业负担191元,赵现贞、徐峰共同负担16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