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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王鹏、安徽秦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安徽秦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钱峰,潘爱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371号申请执行人:王鹏,男,1990年11月4日生,汉族,个体建筑户,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安徽秦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开发区纬二路8号。被执行人:钱峰,男,1970年9月17日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潘爱佳,女,1972年3月16日生,汉族,公司高管,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申请人王鹏与被执行人安徽秦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钱峰、潘爱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122民初24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向申请人支付74339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据此,本案予和解并履行完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22民初2429号民事调解书以和解并履行完毕结案。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房云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