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宁夏益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贺树东、马九虎借款合同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益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贺树东,马九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执35号申请执行人宁夏益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李重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贺树东,个体户,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马九虎,系宁夏壹加壹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申请执行人宁夏益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树东、马九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的(2016)宁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宁夏益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保全的被执行人马九虎的财产位于吴忠市辖区,为便于执行,提高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秉俊审判员  蔡子英审判员  王 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沙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