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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2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田绍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田绍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240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河西麓谷麓天路19号。法定代表人:张庆华。被执行人田绍伟,男,汉族,1957年5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绍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岳民初字第05943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已经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田绍伟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田绍伟至今未按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田绍伟银行存款85538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田绍伟应得收入8553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田绍伟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