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执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宝林、谢雨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林,谢雨彤,郭帝宏,河北众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杨盟,臧立军,河北达安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保200号申请人:李宝林,男,1964年12月26日生,住泊头市。被申请人:谢雨彤,女,1981年7月22日生,住泊头市。被申请人:郭帝宏,男,1970年10月30日生,住泊头市。被申请人:河北众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杨盟,男,1980年4月1日生,住泊头市。被申请人:臧立军,男,1986年12月11日生,住泊头市。被申请人:河北达安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宝林与谢雨彤、郭帝宏、河北众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盟、臧立军、河北达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雨彤、郭帝宏、河北众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杨盟、臧立军、河北达安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中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