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5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付晓颖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晓颖,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5123号申请执行人付晓颖,女,1989年12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付贤伦,男,1965年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亮,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申请执行人付晓颖与王亮其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石民初字第63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付晓颖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亮支付未迁出户口违约金73000元(暂按365天计算)。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王亮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经调查,被执行人王亮其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付晓颖亦不能提供王亮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石民初字第63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付晓颖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凯审 判 员 赵蕾代理审判员 马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