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7民初7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苍南县高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孙志瑞、杨玉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高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孙志瑞,杨玉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7416号原告:苍南县高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0909705017,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临港路787号。法定代表人:方飞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业,浙江中欣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志瑞,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杨玉琴,女,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苍南县高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志瑞、杨玉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苍南县高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苍南县高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苍南县高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苍南县高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苍南县高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曾小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