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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贾存存、王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存存,王金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789号申请人:贾存存,女,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被申请人:王金萍,女,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津县,现住宁津县,系王春磊之妻。申请人贾存存与被申请人王金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贾存存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王金萍或王春磊名下的50000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贾存存提供保证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贾存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金萍或王春磊银行存款5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贾存存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春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剑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