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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民初2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德阳市杰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樊旭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杰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樊旭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2308号原告:德阳市杰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关红,绵竹市锦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春东,绵竹市锦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旭斌,男,1972年出生,汉族。德阳市杰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樊旭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德阳市杰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于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阳市杰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德阳市杰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