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涛与张计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张计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4民初517号原告:刘涛。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兰秀(系原告姐姐)。被告:张计全。原告刘涛与被告张计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刘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兰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计全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责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800元,并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自2015年12月4日至履行完毕之日)2.本案受理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4日被告张计全向原告借款258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手续,有证明人XXX当场证明并签字。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判决。张计全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本院审查确认证据如下:刘涛提交的借条原件一张。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张计全原在李家××李南村承包砖厂,2015年12月4日在李家××李南村XXX家,刘涛给付张计全现金25800元,用于购砖。XXX在场并作为证明人在借条上签名,但后来砖厂倒闭,张计全向刘涛出具借款手续,双方未约定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计全借刘涛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刘涛要求张计全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故对于刘涛提出要求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张计全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涛借款本金25800元。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元,由张计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 领审 判 员 武红磊人民陪审员 刘 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仕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