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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执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董永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董永辉,周鲡珺,姚云飞,董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执保64号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石镜街478号。负责人汪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欧小丹,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职员。被申请人董永辉,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申请人周鲡珺,女,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申请人姚云飞,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申请人董小红,女,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与被申请人董永辉、周鲡珺、姚云飞、董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董永辉、周鲡珺、姚云飞、董小红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1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董永辉、周鲡珺、姚云飞、董小红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1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门淑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