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张春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执156号被执行人:张春领,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张春领刑事裁判涉财产刑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春领户籍所在地在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冀10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由河北省大城人民法院执行。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及相关材料后及时通知案件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式存审判员 赵长春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雅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