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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绥芬河汇集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绥芬河市神华木业有限公司、圣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芬河汇集典当有限公司,绥芬河市神华木业有限公司,圣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绥芬河汇集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绥芬河市花园路花园小区5号楼1层5号门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787105-9号。被执行人:绥芬河市神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绥芬河市阜宁镇孙家沟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236144-X。。被执行人:圣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桥头头道街6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24561379-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绥芬河汇集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绥芬河市神华木业有限公司、圣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协议,由担保人孙民海履行200万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动放弃。孙民海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牡民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静涛审判员  孙钦刚审判员  兆纯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永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