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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立占与刘卡卡、乔宝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占,刘卡卡,乔宝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2223号原告:王立占,男,196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刘卡卡,男,1982年8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被告:乔宝娟,女,出生年月、户籍地、。原告王立占与被告刘卡卡、乔宝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砖款17000元,并赔偿原告误工费等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原告给二被告拉砖直到2015年10月停止,期间二被告共欠原告砖款30000元,经多次催要,二被告先给了13000元,余下17000元,二被告在证人吕某说和下,于2016年5月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证明书,证明书上说明在2016年6月把余下17000元还清。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未果,特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要求补正后,仍未能提供。故原告的起诉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立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三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梦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