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恢2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邰永玲与刘平录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邰永玲,刘平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276-1号申请执行人邰永玲,女,出生于1975年4月9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刘平录,男,出生于1981年12月28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邰永玲与刘平录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303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刘平录没有自觉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邰永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702.94元(包含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刘平录银行存款8702.94元,且已发放给申请人邰永玲,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恢2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