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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民终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景义与高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景义,高忠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民终6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景义,男,195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密山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忠,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密山市。上诉人张景义因与被上诉人高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密山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2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景义收到密山市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逾期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景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颖审判员 侯广东审判员 武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