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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第3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桂学与刘云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桂学,刘云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民初第3965号原告朱桂学,男,1971年6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刘云南,男,198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委托代理人王朝君,吉林常春(九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桂学与被告刘云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桂学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朝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在九台区上河湾镇泽兰家园小区一超市内,因撕公告发生口角。被告将原告踢倒,并踢了原告头部。原告因此头部受伤住院治疗。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2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请数额过高,应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在整个侵权行为过程中,原告本身也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要求按比例承担。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30日19时30分,朱桂学与刘云南在九台区上河湾镇泽兰家园小区一超市内因撕公告一事发生口角,刘云南将朱桂学踢倒,又用脚踢了朱桂学头部。2017年5月1日至同年5月2日,朱桂学在九台区中医院住院治疗1天,诊断为头部挫伤,医嘱为二级护理,朱桂学支付医疗费909.18元。庭审中,朱桂学表示:①误工费“17天的,共计2550元,每天150元。我自己开的超市”。②住院期间超市关闭了,“只关闭了三天,因为我住院了三天,但医生让我休息两周”。庭审中,朱桂学对“150元如何计算的”之回答为:“我问的派出所,派出所说就这个数”。朱桂学对“你认为实际造成你多大的损失”之回答为:“1500元,我超市还有麻将馆”。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刘云南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80%),朱桂学承担次要责任(20%)。朱桂学关于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之主张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酌定交通费1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云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朱桂学医疗费909.18元、护理费120.82元、交通费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计1230元的80%即984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朱桂学承担250元,由刘云南承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春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