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2380号原告张某,男,199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被告陈某,男,199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建勋,任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卧龙路382号。委托代理人乔泰,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25日因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而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4元减半,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袁泽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海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