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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利川市经国商贸有限公司与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川市经国商贸有限公司,向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2802民初2520号原告利川市经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利川市东城办事处马桥村一组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88C8FIT。法定代表人尹能杰。委托代理人尹经国,男,生于1968年3月23日,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居民,住重庆市大足县。系原告法定代表人尹能杰的父亲。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向辉,男,生于1991年10月30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原告利川市经国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谭俊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川市经国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尹经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向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利川市经国商贸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被告在原告处赊购电线等材料共计12120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绝支付欠款。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支付材料欠款1212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向辉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9日,之前在利川市土产小区开门市,门市名叫“经国五金门市”,被告向辉在谋道集镇开店,名叫“亮而美灯饰”,向辉经常在原告处进货,主要是电线等五金材料。2015年6月6日,经算账,被告欠原告材料款12120元,向辉出具了欠条,载明欠到经国五金电线材料款项12120元。“亮而美灯饰”应为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者是向辉,目前已经停止营业,原告之前起诉“亮而美灯饰”,后变更被告为向辉。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提交的欠条原件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因向辉是“亮而美灯饰”的经营者,而“亮而美灯饰”已经关闭,故原告起诉向辉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向辉作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向原告支付欠款,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说明双方对未付清的价款数额没有异议,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212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向辉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利川市经国商贸有限公司欠款121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元,依法减半收取51.5元,由被告向辉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谭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冉慧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