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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恢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强,徐洁,孙涛,王永,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8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256号。被执行人李强,男,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徐洁,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涛,男,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王永,男,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李刚,男,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商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