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1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青岛亿佳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天长市鹏远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亿佳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天长市鹏远纺织有限公司,张黎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亿佳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址黄岛区王台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05728406-7。法定代表人:杨月红,经理。委托代理人:殷国海,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系青岛黄岛王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天长市鹏远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天长市郑集镇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573005896。法定代表人:张黎星,经理。被执行人:张黎星,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申请执行人青岛亿佳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长市鹏远纺织有限公司、张黎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商初字第329号民事调��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案款711400.00元。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商初字第3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张培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