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执行字第7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邱丰收、泉州天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丰收,泉州天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天将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天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杨特,阳信天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滨州天将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泉执行字第7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邱丰收,男,1954年10月13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泉州天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河滨北路880号东城丽景独立式住宅C1。法定代表人:杨特。被执行人福建天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东路409号1405室。法定代表人:杨特。被执行人厦门天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859号817室。法定代表人:杨特。被执行人杨特,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阳信天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鲁北大街城南西侧。法定代表人:杨特。被执行人滨州天将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鲁北大街城南西侧。法定代表人:杨特。申请执行人邱丰收与被执行人泉州天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天将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天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杨特、阳信天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滨州天将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泉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泉州天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在安溪县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作出(2013)泉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调解书指定安溪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亚生审判员 陈主忠审判员 施静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