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3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苑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7)冀0183民初3036号原告苑某,女,汉族,1988年3月29日出生,晋州市人,被告康某,男,汉族,1988年5月7日出生,晋州市人,原告苑某诉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15日受理后,原告苑某于2017年8月25日因考虑不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苑某承担。审判员 李志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