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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执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曾新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能荣,曾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1391号申请执行人曾能荣,男。被告曾新民,男。本院在执行(2017)赣0781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曾能荣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此次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曾能荣撤回对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2016)赣0781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皓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