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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财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沈玉玲与沈玉龙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玉玲,沈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财保126号申请人:沈玉玲,女,1985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申请人:沈玉龙,男,1990年2月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申请人沈玉玲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沈玉龙银行存款41万元或等值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玉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沈玉龙不超过4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具体数额详见冻结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鲍克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