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2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天芬、刘毅、叶国芬与柴富、柴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天芬,刘毅,叶国芬,柴富,柴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荥经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2执105号申请执行人王天芬,女,汉族,1963年4月24日生,住荥经县。申请执行人刘毅,男,汉族,1986年10月31日生,住重庆市。申请执行人叶国芬,女,汉族,1938年9月19日生,住荥经县。被执行人柴富,男,汉族,1989年10月11日生,住荥经县。被执行人柴率,男,汉族,1993年8月1日出生,住荥经县。本院在执行王天芬、刘毅、叶国芬申请执行柴富、柴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柴富、柴率均在外打工,被执行人柴富已付给申请方4000元,经查,俩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王天芬、刘毅、叶国芬申请执行柴富、柴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燕审判员 贾剑波审判员 呼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睿 关注公众号“”